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71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43项,包括“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
《决定》指出“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171项行政审批项目中包括: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认定。原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发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认定行政审批项目将被取消。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143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由质检总局实施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项目,下放后的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